通过网络游戏存在的漏洞,何林在不同的服务器中“倒卖”虚拟财产,不到半年时间就赚了近20万元。游戏运营商发现后,封了他的游戏账号并没收了账户里的2.7万余元及36亿两的游戏币。为此,何林诉至法院,要求判处游戏运营商解封游戏账号、返还账户现金、游戏币,并赔偿其误工费等损失。目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定游戏运营商解封游戏账号、返还账户现金、游戏币。据悉,这是福建省首例游戏玩家与运营商因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损害赔偿引起的纠纷。
何林是一个知名网络游戏的资深玩家。在游戏过程中,他发现所玩游戏存在漏洞,即不同服务器之间的游戏道具有价格差,其中蕴藏着不小的“商机”。于是,他陆续申请注册了72个游戏账号,通过其中43个账号下的1072个游戏角色携带游戏道具,把道具从低价服务器带至高价服务器出售获得游戏币。此后,他再通过游戏平台出售游戏币,换成“真金白银”。在此过程中,何林按运营商的规则向其缴纳了转换服务器的费用和出售游戏币的居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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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查证,何林购买游戏币花了85万余元,转移服务器花了5.5万元,出售游戏币所得110万余元,不到半年时间赚了近20万元。
何林此举引起了游戏运营商的注意。运营商认为,何林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所得是“不正当利益”。因此,于2013年5月16日,游戏运营商向何林发出《账号处罚通知》,理由是“利用游戏内容牟取商业利益”,“暂时隔离”了他的43个账号,同时扣除账号内的36亿余两游戏币和2.7万余元现金。
对于游戏运营公司的决定,何林很不服气。他认为自己的财产包括虚拟财产都受到了侵害,因此向厦门市思明区法院起诉,要求判定运营商归还其账户内的现金及游戏币,解除对其账号的封锁并归还游戏道具。
该游戏运营商则认为,双方之间建立的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并指出游戏服务条款明确约定“游戏道具包括但不限于游戏币、道具等,其所有权归运营商所有,用户只能在合乎法律规定和游戏规则的情况下使用”,“为避免破坏游戏的公平性或平衡性,用户同意并理解其只能通过游戏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正常的娱乐互动,以及基于该娱乐互动的需要于该公司提供或认可的交易平台上交易游戏道具。”
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从合同履行的角度来看,何林的每一笔交易都是在运营商知情且同意后进行的,并没有违反双方的约定。在合同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作为合同条款的提供方,在发生争议时对条款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将会损害合同相对方的权益,显失公平,故运营商不应任意对合同条款做出解释,并据此主张小何违反合同约定。
由此,该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游戏运营商返还其查封的现金和游戏币。运营商提出上诉,厦门中院维持原判。日前,案件判决已生效。(文中人物为化名)
案件为何如此判决
据本案一审法官曾臻介绍,本案在法律上的焦点问题为被告隔离、暂停原告账户及扣除账户内现金及游戏币的行为是否具有充分的正当性。运营商所主张依据的服务条款在语义上可能产生两种不同的理解:一是在运营商提供或认可的交易平台上进行的游戏道具交易,即为合规的。二是在运营商提供或认可的交易平台上进行的游戏道具交易并不必然是合规的,如果涉及牟利也将被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由于该服务条款是运营商提供的格式条款,从合同法对格式条款解释的规定来看,应做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即采纳该条款的第一种可能含义。在第一种含义下,原告转换服务器、交易游戏道具均是按照运营商设定的游戏规则操作,并依约缴纳费用。在条款对“正常的娱乐互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原告有权选择根据运营商设定的形式、规则进行游戏道具交易,并作为其娱乐互动体验并无不可。
事实上,运营商提供交易平台允许交易游戏道具,就无法避免出售游戏道具产生利益的可能。抛开本案法律层面问题,若运营商认为,游戏账号的数量、游戏角色的数量、转换服务器的次数等影响其正常游戏的运营,作为游戏规则的设定方,可以从该方面对游戏规则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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