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劳动午报
王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司法解释,首次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方式之一予以明确。“两高”司法解释将“阴阳合同”列为逃税手段之一,为打击逃税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我们应该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对逃税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国家税收的严肃性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同时,也应该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意识和法治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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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惜君 10-30 02:01:34扫一扫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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